取消與更改訂房之相關規定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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旅客於房費訂金/總金額支付完成後,因個人因素須退款時,依以下取消時間點與退款比例推算,並扣除單次退款金流手續費後退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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■收取訂金者,依下列方式處理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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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十四日以前到達者,業者應退還已付訂金百分之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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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十至第十三日以前到達者,業者應退還已付訂金百分之七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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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七至第九日以前到達者,業者應退還已付訂金百分之五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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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四至第六日以前到達者,業者應退還已付訂金百分之四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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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五)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二至第三日以前到達者,業者應退還已付訂金百分之三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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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六)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一日以前到達者,業者應退還已付訂金百分之二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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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七)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當日到達或未為解約通知者,業者得不退還旅客已付全部訂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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■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者,依下列方式之一處理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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旅客於房費總金額支付完成後,因個人因素須退款時,依以下取消時間點與退款比例推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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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八)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三日以前到達者,業者應退還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百分之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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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九)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一日至第二日到達者,業者應退還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百分之五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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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十)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當日到達或未為解約通知者,業者得不退還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。